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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编辑:    时间:2016-01-11 09:57:12    浏览次数:137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依据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的《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名称:中国饭店协会度假与温泉酒店专业委员会。是由度假酒店、温泉酒店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倡导职业道德,规范度假、温泉行业行为,制定本行业国家标准体系,促进中国度假温泉酒店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批准的全国度假与温泉酒店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 办公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组织实施业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2、创建诚信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对度假、温泉酒店进行质量与绩效评估,认定名店。组织企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及人才交流工作。办理专业资质评估、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3、组织业内相关企业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针对行业特点开展度假、温泉酒店专业设备展示,促进休闲服务领域的发展,促进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编辑相关书刊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规定,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至三名。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办公室副主任,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批准的委员会委员,可即为中国饭店协会会员,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申请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是业内领先或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个人委员应是在全国知名度较高,在本专业内或在当地行业中有相当影响的企业家、专家、学者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批准,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和相关手续;
  3、企业具有良好的业绩,无劣迹;
  4、承认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5、同意本委员会条例,维护其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参加委员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2、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饭店协会会员部备案;
  3、由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施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和资助;
  3、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饭店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饭店协会审议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饭店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饭店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由中国饭店协会报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并入中国饭店协会账目,用于相关事业的开发和拓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2008年12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饭店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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