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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协会日料委章程
编辑:    时间:2016-04-26 09:41:32    浏览次数:126

中国饭店协会日本料理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日本料理委员会”,简称“中国日料委员会”。 Japanese Cuisine Committee of China Hotel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日料委员会是由中国饭店协会主管、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日本料理餐饮企业、行业供应商、媒体机构单位、教育机构单位、金融机构单位、慈善机构单位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经主管协会注册备案,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中国日料委员会的宗旨是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要求,团结会员和广大餐饮工作者共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地日本料理餐饮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广大餐饮工作者的技术水平、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大众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地址在中国上海。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
(一)按照互联网思维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对餐饮工作者进行业务与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二)协助主管协会做好中国日本料理烹饪(服务)大师、名师培训工作和日本料理国家级评委推荐工作;
(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化不断发展的新趋势,组织会员单位对日本料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新的标准,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建议;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日本料理文化学术交流与研究,挖掘和整理日本料理文化艺术,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国内外日本料理新业态、新模式、新食材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五)每年组织举办中国日本料理产业大会,开展日本料理烹饪技能全国大赛。
(六)举办各类大型餐饮活动的考评、项目推广、技能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发展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凡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日本料理餐饮企业、行业供应商、媒体机构单位、教育机构单位、金融机构单位、慈善机构单位等及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委员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及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委员会编印的内部信息、资料及书刊的权利;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受本委员会业务技能培训的优惠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单位、副理事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单位、副理事单位、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职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推荐秘书长候选人;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人选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由委员会领导主持,办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培训收入;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有关单位和人士的资助及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聘请教师费用;
(二)租用培训考核场地费用;
(三)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费用;
(四)工作人员工资、奖金;
(五)办公费、交通费、印刷费、邮电费等经常性费用;
(六)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财务接受主管协会监督,并须积极配合主管协会搞好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要领导成员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及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协会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在主管协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05月18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饭店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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