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依据《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专委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会议饭店专业委员会”。由从事会议会展接待服务的宾馆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团结和组织会议会展接待宾馆的优势力量,促进中国饭店行业特别是会议饭店业的科学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批准的隶属于中国饭店协会的分支机构,并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为:全国会议会展宾馆的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制定、信息发布、品牌评价、技术交流、论坛研讨、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工作。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饭店协会赋予的职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为委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中国饭店业》信息、中国饭店协会网站开辟专栏为委员单位刊登企业信息、活动内容和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
2、为委员单位提供国际交流服务。组织委员单位参加国际间的学习培训、交流考察、技术竞赛等活动。
3、建立健全各委员单位间合作与交流机制。定期进行委员单位间管理层的互派学习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提供各委员间的对口交流,组织举办公务宾馆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4、提供会议会展宾馆的人才技术交流服务。组织委员单位间的人才技术交流和人才技术输出管理。
5、组织开展会议会展宾馆业的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接受政府部门或协会委托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
6、定期举办会议会展宾馆相关方面的论坛、研讨和技术竞赛等活动。
7、提供会议会展宾馆的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前期筹备、开业筹备及营销策划、市场定位等。
8、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饭店专业委员会年会,就大家关心的业内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交流。表彰优秀企业和个人。
9、承办政府部门或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和副主席由中国饭店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专委会代表大会;
2、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办公室副主任,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题工作组,由相关委员或单位组成,负责具体项目工作的执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规定,专委会委员同时即为中国饭店协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一) 凡拥护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会议型饭店工作条例,以政府接待任务为主的省、地、市级的宾馆、饭店、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从事为会议会展酒店服务的有关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专委会的团体委员。
(二) 个人委员
凡拥护本会工作条例,在会议饭店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会议会展接待酒店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在会议会展饭店领域具有较高的威望,热爱中国饭店事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施行。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政策与法规制定的参与权;
2、行业调查结果、数据优先获取权,行业交流资料、最新业内技术及产品信息享有权;
3、业内管理及技术交流活动参与权;
4、出席专委会委员大会、参加专委会论坛等活动;
5、优先优惠获得协会及专委会的服务;
6、退会权。
(二)义务
1、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
2、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3、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的提供协会、专委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就维护企业行业利益的有关事项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1、填写并提交专委会委员申请表;
2、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饭店协会会员部备案;
3、由专委会办公室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退会程序:
1、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交回委员证书;
2、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委会委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3、对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损坏委员会名誉的委员,经委员大会讨论批准,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4、对于取消委员资格的委员,收回委员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按照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代协会收取的会费部分用于专委会的工作);
2、捐赠和资助;
3、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饭店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代协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本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单独开展活动所收经费,一律汇入中国饭店协会基本账户;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必须先签订协议(合同),并按其规定将所得部分汇入基本账户。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饭店协会审议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饭店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饭店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饭店协会报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并入中国饭店协会账目,用于相关事业的开发和拓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2015年4月22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饭店协会批准之日起生